本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党总支会议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总支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工作目标、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支持学院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讨论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协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研究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学院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党务干部配备和任免、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表彰、违纪党员处分。
(四)讨论学院党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
(五)针对学院分工会、分团委、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重要问题,分属党总支职责范围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对涉及行政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研究制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
(七)研究学院综合治理、民族团结教育、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和谐校园。
(八)研究学院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帮助、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九)研究制定学院宣传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总结推广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
(十)其他需要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总支会议出席成员为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党总支会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后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条: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支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总支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五条: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院党总支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